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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人管理是好事,支出费用应补偿

    发布日期:2019-12-24 17:50  浏览次数:

    〔案例〕

    “啊!…”一声惊呼使老赵立即奔出了门外,不好了,隔壁宋家的三岁孩子从二楼阳台上摔到了一楼的草地上,尽管距离不算太高,又是草地,幸未摔死,但胳臂和腿都擦破了,鲜血直流,也不知骨头是否伤折,孩子疼得大哭。可他爹妈却全没在家,孩子是被反锁在房里的。救人如救火,不能等他爹妈回来了。老赵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并作进一步的检查。奇迹!骨头竞未伤,孩子又抱回了老赵家。等宋家两口回来时孩子已在老赵家睡着了。宋家两口对老赵表示了真挚的感谢尽管老赵一再推却,宋家仍坚持补偿了孩子的治疗费。

    〔评析〕

    《民法通则》第九干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上述事例即属此种情况。老赵并无法定义务去为宋家孩子治伤;宋家也未委托他,所以他也没有约定的义务。老赵是主动做好事,为使他人的孩子得到及时救治而代替宋家两口管了这件事,当然,他所支出的费用应予补偿。宋家夫妻俩没等老赵提出就主动予以补偿,也是既合法又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