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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险救人应嘉奖,烧毁被子谁来赔

    发布日期:2019-12-24 17:50  浏览次数:

    〔案例〕

    “救命啊!”许多人都朝这呼救声奔去。李维勇正骑着自行车在路上急驶,也拐弯向呼声飞骑而去。只见一民房着火,门外有一妇女大喊救命,原来屋里还有个小孩呢!小李放下自行车,顺手拉下树间铁丝上的一条棉被,在公用水龙头上浸湿后,顶着湿被就冲进了大火,迅速找到小孩一起冲了出来。那妇女立即紧抱孩子,跪在了小李的面前。大家都连声称赞和追问小李的姓名、单位,都说要给他们单位写表扬信。

    可事后有一位邻居却提出了一个难题:铁丝上取下来的那条棉被,是他家儿子娶新媳妇的结婚新被,里外三新,起码值五十元以上。这时已经烧得不象样子了,这损失山谁来负呢?叫救人的小李赔,这当然是绝对不行的,也没有一个人会想到或提出要这位救人的英雄赔。那么,拉倒吗?邻居岂不无辜受损!这就成了难题。

    其实,《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针对这种情况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什么是“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情况呢?就是在遇到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人身不受更大损害,可以造成某种较小的损害去避免较大的损害。这样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人尽管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但他不仅不是违法的,而且是合法的高尚的行为,不必承担他所造成的损害的任何赔偿责任,还应得到奖励,这可以说是“丢小保大,立功有奖”

    比如前面说的小李为救一个小孩,造成一条被子的损失,这就是“丢小保大”,如同下象棋里的“丢卒保车”一样。被子的损失谁赔呢?“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事后查明,此次火灾是一个小孩玩火引起的,所以,这损失就要由玩火小孩家长负责赔偿了。

    有时火因查不明怎么办?反正不能叫救人救火的人赔,谁赔呢?《民法通则》也已有了类似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按照这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引起险情的人”一时查不清,或者起火的原因是自然灾害比如雷击所造成,这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比如前例中,如起火原因查不明,可以由被救小孩的家长“给予适当的补偿”。虽然被救小孩家也是受害人他们本来是没有什么赔偿责任的;但人家究竟是为救你家孩子而造成的损失,所以要给“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