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城镇居民赵利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肉类熟食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夏天,赵出售的食品变质,造成七人中毒。中毒人员的抢救、治疗、护理误工工资等项损失计4000余元,受害人要求赵利民赔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惩戒当事人,还对赵利民予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分。赵自知责任难逃,但又要设法逃避责任。于是,他把自己新买不久的电冰箱、彩色电视机分别送给了自已的姐姐和弟弟,只拿出存折上仅有的1500元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起赔偿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赵利民为了逃避承担赔偿责任而转移财产的情况,于是,宣布赵利民把电冰箱和彩色电视机赠送给他人的行为无效,责令赵取回冰箱和彩电,用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干八条中明确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就以这起赔偿纠纷来说,一般情况下,公民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别人,法律是允许的。赵利民如果是在正常情况下自愿把自己的冰箱和彩电送给自己的亲友,法律上当然也是要保护的。但是,在这起赔偿纠纷中,赵利民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把自己的财产送给他人。赵把自己的财产送给亲友的真正目的在于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以便以自己没有钱,赔不起为借口赖帐。赵利民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别人这种形式虽然合法,但这种赠送的目的却是违法的。赵的行为就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因此,他的赠送行为是无效的。
在这起纠纷中,法院确认赵利民把彩电、冰箱赠送他人的行为无效,使受害人得到了及时、合理的赔偿,赵本人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赵利民表示:投机取巧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今后一定要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