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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民不能互代替,罚了不打不合理自的

    发布日期:2019-12-24 17:51  浏览次数:

    〔案例〕

    7月25日,张维与张建弟兄俩赶往学校操场,见一些人在主席台上坐着乘凉,就问:“谁是李录?”当李录站起后,张家兄弟即责问:“你昨晚为什么骂我爸?”接着就打李。李逃跑,途中遇王歧,王说:“不要紧,我认识他们,我来帮你们说和。”李去后,王便去找张家弟兄。这时李又与几个同村民兵拿了木棒,也赶到张家。张家弟兄误以为王与李录同来打他们,便对王说:“你来干什么,咱平时无怨无仇。”王还没来得及解释、调解,忽然院外飞进一块石头正打在张维头上,张建一看哥被打,便不问青红皂白,一镢头砸向王的头部,王当即倒地。此后张家弟兄又与李等互打,李等逃跑。张家弟兄返回来又猛打王的腰部与臂部,被群众拉开,将王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颅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46.73元,误工工资损失369.95元,并造成左臂不能动、腰痛等后遗症,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司法机关追究了张家兄弟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按刑事附带民事作了处理。

    〔评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完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正是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罚了不打”的现象提出来的。其实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各有不同的作用,民事责任作用在于弥补受害人的经济等损失,而刑事制裁作用则在于警戒致害人和其他想危害他人的人。两种作用不能互相替代“打了不罚”,只判刑、不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就得不到弥补;而“罚了不打”,只赔偿、不判刑,就会纵容犯罪。所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该罚的罚,该打的打,该又罚又打的就必须又罚又打,决不能“罚了不打”或“打了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