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原告田玉珍(70岁)与被告王士海是母子关系。被告是原告的次子。田玉珍起诉要求王士海每月给付赡养费20元。王同意给付赡养费。但提出:因爱人及子女在京无正式户口,又无工作,生活有困难,不同意每月给20元。双方在赡养数额上有争论。原告田玉珍委托与自己共同生活的长子王士林代理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王士海每月给付田玉珍赡养费10元的协议。
〔评析〕
无论公民还是法人,一般来说都想不依靠别人而亲自讨回债,但是,公民往往因老弱生病,缺少法律知识等,不能亲自出面讨债;法人往往因业务多、法定代表人少或大宗债务需律师出面等,不能亲自追讨债务。所以,公民和法人即可依法委托代理人代替自己与债务人打交道或出庭诉讼。本案中原告田玉珍就是因为年迈,不便亲自出庭诉讼,便授权委托其长子王士林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自己为赡养费问题出庭进行诉讼活动。王士林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经审查,长子对原告(母亲)尽了赡养义务,与本案诉讼标的没有争议,即同意长子作为其母亲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