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8日,香港建国宝石公司内地代理人赖思民受公司董事长董玉兰的委托,向福建三明市三桓有限公司购买20台SHJ-83型珍珠打孔机。经赖思民与三桓公司经理谈判后,在上海达成协议:三桓公司以每台240美元价格向香港建国宝石公司出售SHJ-83型打孔机。同年12月5日,赖思民专程到三明市验收这批打孔机。验收合格后,次日运往福州,并空运至大连,因为香港建国公司与大连方面合办了大连东宝有限公司。建国宝石公司将其价格由每台240美元提高到1500美元,一下子就赚取25200美元。香港建国宝石公司在获取暴利后还准备赖掉货款。三桓公司只收到大连方面汇来的1235元代垫空运费,除此之外,三桓公司分文未得。所以三桓公司立即找到赖思民。赖思民却借故说:“不付款是因为你们机器质量不合格。”明明是赖思民亲到三明市验收机器质量,而在打孔机交付后却以质量为由拒付货款。为证实机器质量,三桓公司又派技术人员赶到大连东宝有限公司,对20台打孔机逐台检查。结果是一切正常。东宝公司反映:我们从未提出过机器有质量问题。因而,事实非常清楚,建国宝石公司意欲赖帐。三桓公司于是向香港建国宝石公司追还货教。但是其代理人赖思民却不知去向,建国宝石公司也搬迁至美国因此,三桓公司以要香港迷国宝石公司偿付货款为由,向三明市中级法院起诉。
最后,法院依法判处建国宝石公司偿还拖欠三桓有限公司长达两年的货款,并担负全部诉讼费。
〔评析〕
这是个涉外购销经济纠纷案。事情的过程并不复杂,而且赖思民的赖帐手段也不高明,捏造的理由在三桓公司验证后就完全被排除了,只是其本人逃之天天给三桓公司带来了追还货款的麻烦。细究该案的治商过程,就是三桓公司开始洽商业务吋没有做好对外商的资信调查,选择的客户很不恰当。按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有关规定,本国企业与外商交易时,首先要求对方提供企业所在地银行出示的“资信”证明,既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又可预防不测。然而,三桓公司没办这一手续,以过去同外商或港商做生意的经验过分自信地疏漏了这点,以致使公司陷入两年的涉外经济纠纷,给公司带来了意外的经济损失。
在涉外经济交往中,要防止对方赖帐、欺骗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务必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商作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经济实力和经营信誉等情况后,才可作出是否与对方合作的决定,切不可贸然从事。三桓公司轻信赖思民,使买卖从一开始就孕育着受骗的危险。这几年来,随着国内各类企业和海外商务交往的扩大,许多不法商人钻国内企业急于和外商做生意的急迫心情,投机钻营,以各种欺骗手法谋取暴利。这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凡属这类案件的发生,应求诸于法律解决。香港建国宝石公司提货后拒付货款,是重大的违约行为,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