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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南洋号油轮与渣华公司“士打高雅”轮碰撞后沉没,中方向对方索赔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17:53  浏览次数:

    1979年2月16日,中国南洋号油轮载着原油16488吨从香港开往湛江途中,在广东汕尾东北公海与荷兰籍渣华公司“士打高雅”轮在大雾中碰撞。“士雅高雅”轮船首受伤,“南洋”轮沉没,船上无伤亡。事故发生后,中国港监通知“士打高雅”轮不得离开,须听候处理。但是,“士打高雅”轮乘雾潜返香港,以后迟迟不递交海事报告,并提出要在伦敦解决此案。中方认为,碰撞地虽不在中国领海以内,但“南洋”轮所载原油严重污染了中国渔场,中国是受害者,此案必须在中国处理,并准备必需时由污染受害者向法院起诉,强制处理。经过8个多月的交涉,使渣华公司接受港监处理此案。

    1979年2月至9月,双方律师在黄浦港监主持下,进行会谈。重点在碰撞责任上,中方指出:两船在雾中航行中都没有缓速,都疏忽了望,没有大幅度变向让船,但是,右舷对右舷接近平行相反航向情况下,“士打高雅”轮向右转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结果,渣华公司承担65%的责任,中方承担35%的责任,并按责任划分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包括打捞费用、污染赔偿油轮船值、营运损失及律师费、海事处理费等合1600多万元(其中污染赔偿费近800万元)

    〔评析〕

    此案以调解方式解决。

    这是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大部分船舶碰撞事故属于这一类,是由于双方过失所致,因而均应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双方过失程度相当,则双方平均分担过失责任;如果双方过失程度不一,即所谓的“大小过失”,则双方应按比例分担过失责任。有过失的双方或一方,应对他方的船舶损失进行金额赔偿。这是船舶碰撞的“金额赔偿原则”。

    “士打高雅”轮逃离现场,不听中国港监意见则是违反了国际惯例和国际法。根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只要船舶逸出或排放散装油类,并污染了缔约国的领土或领海,而且造成对缔约国的损害,则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是否发生在缩约国领海或内海,船舶所有人均应负赔偿责任油污给中国带来了很大危害,中国完全有权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