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法律
1.《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接查公民的身体。
2.《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6.《民法通则》第102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或现象:
1997年,李某与王某合伙做生意,因个体运输户赵某拖欠其货款1万元、借款2万元,多次索债未果,便强行将赵某挟持至李某家中,要赵同意将其财产拿来抵押。赵不从,李、王二人便动手殴打赵某,致赵某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后,李某和王某将赵某用绳子捆绑了2天,直到第3天赵某同意拿出部分财产抵押,余款在一个月内还清才将赵某放回家。赵某随即报案。经法医鉴定:赵某所受的伤为轻伤。另外赵某为治伤共花去医药费500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王某对赵某欠他们的债款,未经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却采取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的非法手段索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法院依法对李某和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处两被告赔偿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500元。
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很多,如隶属关系的上司对有过错的下属采取关禁闭的处罚;将无精神疾病的公民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绑架他人勒索财物;非法接查他人身体等。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私权利,是自由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的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之一。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确立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对人身自由权不加以保护。首先,保护人身自由权有完法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实质上保护的就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禁止他人以欺诈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精神自由权,使公民陷入不安、悲伤等有损身心的精神状态之中。《民法通则》第102条第2款提到的“他人财产、人身的”字样,这应当包括人身权中的所有权利,自然也应当包括人身自由权。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可以适用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