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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讨债】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权

    发布日期:2020-04-10 16:59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公民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的权利。在法律概念上,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在这些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抽象的人格权,即一般人格权,也就是人格尊严。这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基本权利。在一般人格权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内容,就是人格尊严。要使人人都会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自己,所有的法官都会用它来审判案件,这是一项对建立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工作。如当众辱骂他人是一种侵犯人格的违法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用污移语言当众骂人,足以毁坏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使人感到不堪凌辱,造成被害人羞愧自杀的严重后果,就构成侮辱罪,要负刑事责任。公民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

    1.《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上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5.《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6.《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条: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8.《教师法》第8条: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

    10.《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1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或现象:

    2005年8月,声称“受到顶头上司5年性骚扰”的教师小南,正式向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案由是“侵犯人格尊严权”。小南在诉状中称,自己1999年9月大学毕业到某学校工作以来,被告就经常利用其校长身份,借工作之名要求原告单独到其办公室,以言语、行为及手机短信对原告进行骚扰。原告说:“被告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并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的夫妻感情,使我患上神经衰弱,精神几近崩溃。”对于被告的非分要求,她一直都严词拒绝,并要求被告停止对其的骚扰行为,但被告却不听劝阻,仍继续侵害行为。为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据悉,这是性骚扰写入中国立法草案以来,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徐维华也来到重庆,为小南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小南诉状中提出的“侵犯人格尊严权”引起异议。在填写立案审批表时,案由“侵犯人格尊严权”先被改为侵犯人身权,随后又改成“侵犯健康权”。立案庭法官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规定,“侵犯人格尊严”不能作为立案案由。便将小南一案案由重新定为“侵害其他人身权”。

    律师提示:

    性骚扰案件最困难的地方就是取证。由于性骚扰通常是私密行为,它总是躲藏在当事人背后。在只有两个人在场的情况下,是否“性骚扰”难以说清,因此,当事人必须留心寻找证据:第一,大声喊叫。受性骚扰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冲出门口,大声喊叫,让周围的人成为你的证人。第二,留下痕迹。当骚扰者接近时,充分发挥牙齿、指甲的威力,在骚扰者身上留下痕迹。第三,事先准备。如是固定的性骚扰者,还可以做一些事先准备。当知道可能被其骚扰时,可提前告诉同事或者好朋友,进门时别插上门栓等,让第三人了解,并适时解救。第四,尽可能保留证据。如对方发给你的短信,写给你的便条、送的淫秽画片或书刊、录像等,把骚扰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说话记录下来,这些都可作为日后投诉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