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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讨债】公民的人身权利——姓名权

    发布日期:2020-04-10 17:00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滥用、假冒、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姓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与权利人的人格、名誉、尊严紧密相关,在侵权人假冒他人姓名进行非法行为时,往往给受害者造成精神上、财产上的损害。

    法律:

    1.《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2.《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3.《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4.《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案例或现象:

    汤先生和仇小姐同在一家公司的销售部工作,平时关系较好。汤先生正式向仇小姐求婚,不料被仇拒绝。汤怀恨在心,冒充仇小姐的真实姓名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并注明仇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随后,仇小姐接二连三收到多封求爱信,大为震惊和羞愧。单位同事以为仇小姐爱情不专一,对其看法有改变。仇小姐后到报社调查才发现是汤先生所为,一怒之下,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汤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本案受理法院以侵害姓名权确定被告汤某的行为性质,责令汤某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具体责任的数额时,应当吸收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后果,加重其责任。

    律师提示:

    侵犯姓名权的主要方式有:(1)干涉他人姓名权,如禁止他人改名等;(2)盗用他人的姓名,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3)假冒他人姓名,指冒充他人名义进行活动。凡遇此情况均可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