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公民对以自己的相貌为原型形成的各种艺术作品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对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方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它属于民法保护的人身权的范畴。
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妇女的肖像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4.《广告法》第25条: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案例或现象:
一妇女在北戴河游泳时,某公司摄影师未经同意拍了她的游泳照,并制成大幅图片印入挂历销售。该妇女诉诸法律。后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该妇女道歉并赔偿。但是,如果某单位为表扬先进,未经本人知道将照片公开陈列,并不能视为侵犯其肖像权,因为陈列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律师提示
肖像权的特点是,法律保护肖像权主体自身外部的表现形象。主要内容有:一是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用权,通常表现为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二是肖像使用权。公民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做广告或商标的专用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