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公民名誉是指一个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即社会对公民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行为来造成不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也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行为来破坏他对自己的社会价值的认识的权利。
法律:
1.《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原告:
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另外,虽然自然人死亡后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权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2000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法庭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胡同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律师提示:
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直接关系着其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良好的名誉不仅会受到公众的信赖和尊重,而且也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有利条件,因此,公民的名誉和尊严不容任何人侵害,一旦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请求法律的保护。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1)侮辱行为,包括口头、动作、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侮辱的事实可能是实际存在的。(2)诽谤行为,诽谤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否则不构成诽谤。(3)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4)评论严重不当。
另外,虽然自然人死亡后已不具有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但名誉是社会对人的评价,不会因人的死亡而立即消失。保护死者的名誉既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当死者名誉受损害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