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公民享有获得各种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并享有维护其荣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
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2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2.《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或现象:
1998年7月,贾某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毕业前他曾获市教委授予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有关规定,他可享受加分提档奖励。而某市教委有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把贾某“学生登记表”中优秀学生干部改成了“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委的印章,而“三好学生”是不加分提档的,结果贾某以2分之差失去了他所期望的上一所重点大学的机会。进入普通高校的贾某与其家人的身心因此都受到重创。贾某母亲曾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希望寻求解决,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随后他们将某市教委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某市教委的工作人员因过错行为,致使贾某在报考大连理工大学的录取中未能享受到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降10分提档的待遇,丧失了可能被录取的期待权,对贾某造成了经济和精神损失,构成了荣誉权的侵犯,判决市教委以书面形式向贾某赔礼道歉,并在其高考档案中作出书面更正;赔偿贾某经济损失11733.60余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律师提示:
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生产劳动和各项工作中成绩卓著所受到的表扬、奖励,如获得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这是一种正式的积极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一种奖励,它是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对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特定民事主体所给予的证明评价。荣誉的内容带有专门性,荣誉授予、撤销、剥夺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荣誉所包含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又包括精神利益。公民或法人的荣誉权一旦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置之不理,可以诉诸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强制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物质赔偿。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学生荣誉权案,市教委工作人员因过错行为,致使贾某丧失被重点学校录取的期待权构成了对学生的荣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