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隐私一般指公民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领域室等。隐私权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人、窥探等。任何公民都有自己的秘密,如存款秘密、通信秘密、生理秘密、社交秘密等,企业也有自己的秘密,如经营秘密、人事秘密、技术秘密等。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
法律:
1.《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事诉讼法》第85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民法通则》第66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5.《民法通则》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6.《行政诉讼法》第45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的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案例或现象:
阿静因未婚先孕到医院检查,大夫在为其检查时叫进20多名医学院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解,阿静羞愧难当,无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此案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争议。9月15日,22岁未婚先孕的阿静在男友陪同下来到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孙某的安排下,阿静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等待检查。这时,医生叫进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围在床前,阿静非常紧张,要求医生让他们出去。医生说,没关系,他们都是实习生。医生让阿静躺好,一边触摸阿静的身体,一边向实习生介绍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检查讲解过程约五六分钟。据了解,那天的见习生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九七级本科生。事后,气愤难平的阿静和男友经咨询律师,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事件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医学界认为,作为教学和实习医院,这种做法很正常,谈不上侵犯隐私权,不然,怎样完成培养医学院学生的任务。按照惯例,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说几十年来各医院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这样做。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基本都认同这一观点。为阿静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次松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他人观看、探究或拍摄。医生检查患者身体原则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为患者去医院看病,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很多专家会诊有时是必须的。但此事的关键是接诊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对患者的隐私部位进行观看和讲解,这是不能允许的。对医学院学生的实习,应作出相应的规范。很多资深律师也都同意这一看法。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患者被医院当做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律师提示:
隐私权是公民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都不得知晓,不得擅自宣扬和泄露。公民享有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为:公民有保留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或者调查、公开;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和公开;公民的个人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公民的其他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播、处理和利用。但是,如果患者的隐私权危害公共安全时(如按规定,患者患了传染性性病,医师必须将其上报卫生防疫站),隐私权必须服从公共安全。而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矛盾时,生命健康权应该大于隐私权,也就是说,当一种危害必然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