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例
案例一:赵女士于2001年3月在某红木家私经营店购买了一张海南黄花梨八仙台,价格为20万元。使用期间,先后有多位朋友怀疑是越南黄花梨。2001年3月21日赵女士向消委会投诉。经调解,经销商退货并返还19万元货款。
案例二:1997年10月23日上午9时,余鼎章、顾慧莲在珞珈山邮局交寄一件“国际挂函航空快递”邮件并缴足邮费,收件人为在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国际语学院留学的原告余颖,邮件内装有经武汉市公证处公证余颖的湖北医科大学、武汉大学附属中学的毕业证书和学习成绩公证材料,是余颖报考日本拓殖大学、国士馆大学需提交的报考资料。通常到达时限为7天,可是直到11月6日,余颖仍未收到该邮件。11月6日,余鼎章将备份的公证材料及相关证明等16页材料电传东京,但日本的大学仍要提交原件才能报考,导致余颖错过了报考拓殖大学和国士馆大学的最后期限,未能报考该两所大学。后来经查询邮件得知,邮局隐瞒事实真相擅自将航空快递偷换成水路造成了延误。
法津分析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决定取舍的依据,指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现实生活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经营者或者销售者采取隐瞒真相、虚假承诺、弄虚作假、擅自做主等形式来欺骗或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案例一中的赵女士购买的海南黄花梨八仙台实际上是越南黄花梨,销售者利用价格低的越南黄花梨代替海南黄花梨销售,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依照《消法》的规定,赵女士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即60万元。案例二中邮局隐瞒事实真相擅自将航空快递偷换成水路造成的延误,以致余颖错过了报考拓殖大学和国士馆大学的最后期限,未能报考该两所大学。余颖作为消费者,有知悉快递运输方式的权利,邮局擅自更改运输方式的做法无疑侵犯了余颖的知悉真情权。
法津依据
《消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