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例
2006年9月,吉林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榆树市城发乡山河村三组45户农民在吉林市北方农业新品种研究所购买的种子,种植后,经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和省种子管理站专家鉴定,造成了大面积减产。吉林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转办的投诉后立即与丰满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到吉林市北方农业新品种研究所调查情况。经调解,依据《消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考虑到企业经济确实存在困难的现状,初步达成协议:分两年三个阶段付给农民补偿款。2007年年底,当补偿款补偿到位一半时,吉林市北方农业新品种研究所就解体了,企业法人失踪。2008年3月19日,农民代表又找到丰满区消费者协会,经过吉林市消费者协会和丰满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了原吉林市北方农业新品种研究所的一位出资人,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后,最终省、市、县三级消费者协会联手,历时三年,最终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
法津分析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协会是我国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社会团体,其宗旨和任务是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予以支持。
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向消协投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投诉有一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第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其次,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参考。第三,有些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因涉及让消费者协会亲眼看见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流程进行,对消委会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再次,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法津依据
《消法》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消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法》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