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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如何理解消费者的获得知识权?

    发布日期:2020-06-05 17:43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10日,王女士从某超市购某品牌鱼罐头3听,并支付了购物款25元。回家后打开食用,在食用过程中,感觉略有苦味,当食用一半时,发现有异物混在其中,王女士第二天身体出现异常。王女士无法忍受食用罐头后所带来的痛苦,开始与超市进行协商,要求退货,并要求超市方陪自己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超市以种种理由拒绝她的要求。无奈之下,王女士于2011年6月19日到盘龙区消费者协会东华分会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

    法津分析

    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消费市场的基本知识;有关消费经济学的基本知识等。此项权利中消费知识的来源不仅限于经营者,还包括消费者协会、相应的行政机关、其他社会机构或成员,但经营者是主要来源,如商品或服务的相关知识或说明;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技巧、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同时相应的社会机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也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咨询的平台,尽可能地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一方面,消费者应该努力掌握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在有关商品以及服务知识的普及和提供情报、信息、有关生活知识的普及等方面,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教育。王女士有权获得有关鱼罐头的相关知识,并有权要求商家和销售者保障鱼罐头的质量,这是获得知识权的表现。在鱼罐头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王女士身体不适时,王女士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向消协投诉并要求销售者10倍赔偿。

    法律依据

    《消法》第13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