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先生在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的饼干过了保质期,于是向超市经理提出饼干下架的意见。
案例二:孙先生在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门口写着“购物出口请自觉接受检查”的牌子,孙先生觉得超市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于是向当地的消协投诉举报。
案例三:李先生在购物时被强行搜身,在向消协投诉时,消协人员不管不问、态度极差,于是李先生向上级消协反应情况。
案例四:段先生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不但不予查处还劝说段先生不要没事找事,段先生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工商局的不作为。
案例五:韩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进行点名了批评。后百龙公司、天津市某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奥论监督权,没有侵害某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1997年3月31日,韩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1997年6月23日,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做出的判决,已依法对韩的奥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现韩仍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不能予以支持。可是,对于韩因此受到的损失,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损失没有得到救济。
法律分析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等进行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法行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格以及经营者的经营态度、服务作风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案例一、二、三、四分别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投诉、对消协的违法失职行为监督、对工商部门的失职行为监督的案例,案例五是发生在《消法》实施后的真实案例,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曾经引起新闻界、法学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韩作为消费者,针对矿泉壶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撰文回社会公众说明,并对百龙公司、某公司等商家点名批评,这是正当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为。被批评者不但不能自省,反而向法院起诉批评者,是拒绝监督的表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正确认定,值得称赞。而某公司等商家起诉韩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一种对韩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某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以某公司等五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车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是其应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消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