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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如何认定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发布日期:2020-06-05 17:51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9年7月和10月,段某因孕先后两次到南县某医院做超声检查,均未发现胎儿疾病。后她产下一女婴却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肝脾胃内脏反位。经司法鉴定,南县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右位心、内脏反位存在漏诊过错。段某夫妇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南县某医院赔偿4万余元。

    案例二:2013年6月,王某到某酒吧消费,王某认识的酒吧服务员与邻座客人发生矛盾,邻座客人离开后十余分钟,王某被进入酒吧的人员用刀砍伤,因治疗及误工损失万余元。此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酒吧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三:何女士于2013年12月11日花530元对家中热水器主板进行维修,今年1月13日刚维修好的热水器主板又出现故障并导致漏水,何女士家中部分家具、钢琴等被淹,还殃及楼下两层住户。经市消协调解,维修者对消费者一次性补偿8000元并更换新机。

    法律分析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应当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案例一,南县某医院的检查虽未导致女婴的先天性疾病,但对被鉴定人右位心、内脏反位的漏诊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使被鉴定人母亲丧失进一步进行产前诊断,可能发现其心脏畸形的机会。故南县某医院应当对漏诊存在过错承担责任。患儿的先天性疾病给段某夫妇造成了精神损失,作为消费者的段某可以依据《消法》第51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二,王某的损害是酒店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酒店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酒店应该对消费者王某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即承担部分医药费。案例三,何女士维修之后的热水器漏水并且造成了其他财产的损失,何女士有权要求厂家维修,在维修以后仍旧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依据法律的规定,厂家应该履行“三包”义务进行退货。

    法律依据

    《消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法》第19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