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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如何认定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发布日期:2020-06-05 18:00  浏览次数:

    典型事例

    案例一:2014年3月20日,颜先生等60名消费者在淘宝一家汽车网店订购了某品牌致尚版汽车,并付了款。其后,一直与卖家无法取得联系,消费者便与汽车厂家联系退款。该汽车网店声称因受黑客攻击,车价存在异常情况,只能给消费者退款。但消费者须填写“收到的物品有破损”作为退款理由方可退款。颜先生以“没收到物品,为什么要用这条理由”拒绝填写。该店解释称,由于淘宝规定:“网店不发货或无理由退款,必须承担货款30%赔偿”。60人退货,厂方要承担5.4万元的赔偿。闽侯县消委会青口分会指出,造成退货原因主要在商家,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经调解,该网店全额退款。

    案例二:2009年1月,消费者李先生以40万元的价格在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数天后发现车辆行驶时转向系统有异响,便到该公司4S店更换配件,但异响仍然存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李先生先后去该4S店100多次,多次更换部件、维修,问题仍未解决。2009年3月,康先生向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到汽车销售公司调查了解,并进行了多次调解,终于在2010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销售公司给康先生退车,并一次性退还购车款及附加费。

    法律分析

    案例一中的颜先生、案例二中的李先生都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均符合经营者应该履行“三包”义务的条件,所以,他们的合理要求最终都得到了支持。现实生活中,了解“三包”对于每一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经营者履行“三包”责任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呢?

    所谓“三包”,是指对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的顺序是:先修理,后更换或者退货。即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得拒绝经营者先对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的请求,经过两次修理后该商品仍然达不到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经营者在履行“三包”义务时,一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履行“三包”义务。国家规定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无约定或者合同关系,都应无条件地执行。二是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三包”义务。如果法律对某种产品或者某项服务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时,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约定。经营者一旦与消费者达成约定的,就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三包”的期限规定,因不同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期限规定,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人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消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