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例
案例一:北京市消协2010年公布了10个品牌的中标下乡洗衣机商品比较试验结果,“三洋”和“松下”各有一种型号的洗衣机分别在用水量和耗电量指标上,与企业对外明示的技术参数不符。
案例二:北京市消协等21个消协组织表示: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不合理,是霸王条款。
法律分析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多数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调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2008年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我国《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知情权。“先签字、后验货”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且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拒绝,消费者一旦签了字,就意味着消费者已经确认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结束。快递公司坚持不让消费者先验货,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规,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要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并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应当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到快递货物时,不要着急签收,不要轻易做出付款后再验货的决定,如果商家或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或货不对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
法律依据
《消法》第37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