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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网购遭诈骗,可怜网民如何要说法?

    发布日期:2020-06-06 14:07  浏览次数:

    典型事例

    2011年11月25日,福建厦门消费者林雷参加淘宝网卖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限时抢购活动,抢购到一台原价1785元、抢购价1249元的索尼DSC-T 110数码照相机, 但卖家拖了两年都未发货。林雷向淘宝提出交涉,要求对方提供卖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淘宝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林雷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华强北赛博电子城。法院回复称,因没有被诉方的明确信息无法立案。

    法律分析

    网络购物是指网上商品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出要约,消费者通过对产品描述、产品外观图片进行认知、判断,继而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以某种电子信息形式告知卖方,卖方在收到货款或者得到付款拒保或者承诺之后,通过自有物流体系或者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商品送达并由买方签收的一系列过程。由此可知网络购物合同是指网上商品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出要约,消费者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向卖家作出承诺而成立的特殊买卖合同。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实惠的同时,也附带产生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首先,网上交易安全缺乏保障。现在网络交易的主要付款方式有款到发货、第三方担保付款和货到付款三种方式。款到发货模式要求消费者先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将货款直接汇到卖家指定的账户,卖家确认收到货款之后发货。这一交易模式对消费者来说风险较大,如果卖家收到货款之后延迟发货或者拒不发货,买家将处于十分被动的低位。所以这一交易模式主要适合在知名大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网络购物中,除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和大件品牌商品外,消费者通常不知道商品生产地、厂家,甚至也不知道卖家的真实情况,所以一旦产品出现问题,造成损害时,由于地域不同,信息也不对称,责任主体往往不明确,即便有时明确了责任主体,又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没有说服力。此时,消费者想找卖家赔偿就显得十分困难。而大商家的信誉度较高,也容易确定,一旦发生纠纷,索赔相对容易。但款到发货模式不适合小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交易,因为不法分子利用这一交易模式进行网络诈骗的可能性较大,一不小心,消费者可能落得财物两空。其次,管辖确定难,诉讼成本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网络消费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难以确认,而且被告住所地往往离消费者很远,消费者如果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则诉讼成本未免过高,甚至违背了消费者起诉维权的初衷。再次,消费者调查取证难。网络购物之所以这么受欢迎,根本原因在于它的程序简单,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调查取证会非常困难。交易中体现出来的证据多是一些电子记录,例如QQ或旺旺聊天记录,消费者往往很少会注意保存这些信息。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往往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侵权证据难以掌握,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消法》的规定既保护了消费者,也注意到了科学划分经营者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的责任。本案中,淘宝如果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林雷完全可以向淘宝要求赔偿;如果淘宝明知商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是虚假承诺仍旧发布相关信息的,淘宝应该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网络商家销售产品的目的也是营利,遇到过分低于市场价的产品,广大消费者不要认为巧遇便宜,而是应该清醒、理智,谨慎购买,以防被骗。

    法律依据

    《消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