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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经营者怎样对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0-06-06 14:37  浏览次数:

    典型事例

    丹阳市消费者黃女士6年前找了一家装饰公司对新居进行室内装饰,并且是包工包料。完工后并未发现问题。2013年3月,黄女士正在家中料理家务,客厅里突然传来一声巨响,客厅顶部的石膏板吊顶整块掉落,家中一片狼藉,造成家里的沙发和茶几被砸坏,所幸当时客厅无人,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分析

    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依照下列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③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贷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④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⑤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⑥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亡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理,指经营者对售出的存在瑕疵的、可以修复的商品,进行修理,使之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重作,指经营者所加工制作的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重新制作,以达到既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更换,指经营者所售出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应该负责换为合格商品。退货,指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收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并把货款退给消费者。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补足商品数量,指经营者应将售出的重量,或尺寸或容量不足的商品,应该以标准的计量器具衡量补足。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指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指经营者除了按以上方式承担应有的责任外,对于因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而给消费者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该赔偿。

    经营者所承担的以上民事责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但应注意,所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仅认定该约定为无效约定,而且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这些责任方式大多是建立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定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既涉及违约责任,又可能涉及侵权责任。黄女士因为客厅顶部的石膏板吊顶坠落导致屋内的沙发和茶几被砸坏,此时黄女士可以向装饰公司主张重新进行装修或要求更换天花板(重作、更换方式),同时对于造成的沙发和茶几的损失,可以以侵权责任主张损害赔偿。

    法津依据

    《消法》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