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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预收款消费引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06-06 14:42  浏览次数:

    典型事例

    2001年的9月,李先生为搬新居准备买一台空调,于是来到县城某家电专卖店,经过左挑右选韩先生看中了一款样式比较好的空调。由于此空调没有现货,销售人员介绍说想要的话可以先交上200元钱,明天就能来货,于是王先生就交了200元的现金。9月12日韩先生来到某家电专卖店,准备提货,但工作人员答复空调还没来。9月13日韩先生又来到该专卖店,营业员回答还没来货,要晚几天才到。听到这样的答复,韩先生认为商家违约决定不买空调了,要求该专卖店退回200元钱,但销售人员以订购为借口拒绝退还,双方发生了争执。

    法律分析

    预收款消费,又称预付款消费。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我国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盛行,消费者以整存零扣的方式消费。预付款消费其实就是由消费者首先对商家授信,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然后延期消费其服务和产品。商家往往以购买不同等级的预付费消费卡可以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很多消费者都接受并认可这种消费形式。这种消费模式不仅有利于商家提前回笼资金、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在一些国家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商业模式。预收款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得利的同时,也有部分不良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暗藏陷阱,而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无法准确计量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一旦遇到欺诈、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消法》第53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提醒广大消费者,对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方式要慎重选择,一旦选择,就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QQ聊天记录,商品发票等。本案中的李先生主张200元预付款返还的要求是合法的,能够得到支持。因为商家与李先生约定预付款时实际就在两者之间形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商家不能按时交货,属于违约行为,李先生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消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