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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消费遭欺诈,可以要求几倍赔偿?

    发布日期:2020-06-06 14:43  浏览次数:

    典型事例

    1999年11月,王先生向消协投诉:其于11月9日下午在某石业有限公司购买石材花费2000元。10日下午在加工厂切割了两片大板后,发现其余大板花纹与第一块不同,都是碎裂后重新黏合的。

    法律分析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使表意人陷人错误,违背真实意思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的要素中要求当事人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主要表现形式有: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混淆销售处理商品、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谎称价格诱骗交易、质量与价格不符、假冒政府价格等。三先生面对销售者的欺诈行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三先生购买大板的费用的三倍即6000元。

    为了更好地维权,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该注意以下事项:①注意票据的保存。在涉及消费者纠纷的诉讼中,“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不法商家为欺骗消费者,往往在双方交易中不提供商家的真实情况及所售商品的有关证据,使消费者吃亏后却又有理讲不清。要避免这一点,消费者应注意保存购物或接受服务前后的各种证据。主要有:票据、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修卡、厂家承诺、警示标志等。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如果持有上述证据,进行投诉或诉诸法律时就会主动得多。②这些时间要牢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家用电器、摩托车、自行车、钟表、电子琴和缝纫机等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即“三包”)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规定内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请记住维权时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同时消费者还要记牢“1、2、7、15、30、90”等数字。“7”产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产品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90”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维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30”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1和2”因消费维权形成纠纷,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算起;伤害者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能证明是由侵害行为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算起。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律依据

    《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