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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经营者什么情形下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0-06-06 14:46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先生在自己开的餐馆面食中加入过期的食料,导致来此就餐的消费者李先生中毒。

    案例二:王先生冒用某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厂址进行生产,误导许多消费者,同时使得该知名企业受到严重的影响

    法律分析

    经营者承拒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①处罚依据,对《消法》第56条列举的九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②处罚方式,对上述九种违法情形的处罚方式有: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还可对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③行政复议,《消法》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作出对经营者不公的处罚,规定了经营者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即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消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对这些行为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时候会出现一个行为可能触犯三种责任的情况,按照程度不同可能每种责任都要承担,也可能只承担其中的一种或者两种责任。但是一般情况下,三种责任还是很好区分的,主要是看依据是什么方面的法律。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这三种责任中惩罚力度最重的,也是在前两种责任都无法保护相关当事人利益时的最后一道保护防线。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法律依据

    《消法》第56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法》第5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