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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哪些医疗费可以主张赔偿?

    发布日期:2020-06-06 15:01  浏览次数:

    典型事例

    王先生在商场消费,由于人群拥挤被撞倒突发心脏病住院共花去医疗费5000元,经诊断,三先生存在先天性的心脏病,被撞倒诱发了心脏病的发生。王先生事后向商场主张赔偿医疗费5000元和事前治疗心脏病的费用3000元,商场不同意支付全部费用。

    法津分析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医疗费的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有医院证明的外购药品费-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明的不必要、不合理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消费者请求医疗费赔偿时最为关键的是保留好相关单据——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能得到赔偿,具体有下述两种:①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②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本案中,王先生存在先天性的心脏病,被撞倒诱发了心脏病,王先生可以主张相应的医疗费,但是治疗心脏病费用3000元属于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得到赔偿。同时,王先生的受伤是被撞后诱发原疾病导致的,所以在赔偿数额上,5000元的要求能得到部分支持,即商场和三先生分担5000元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第1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