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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什么是护理费?应该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0-06-06 15:08  浏览次数:

    典型事例

    王先生因为啤酒发生爆炸导致受伤在家养伤两个月,期间,他的妻子请假在家照顾,妻子的工资是4000元每月,王先生向啤酒商店主张赔偿护理费遭到拒绝。

    法律分析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吃喝拉撒有困难)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①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②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受害人的亲属和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支出费用,但是,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的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费用;③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实践中护理费的计算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计算公式为:护理费=护理期限x护理人数×护理人收人状况。本案中,王先生可以要求的护理费是2x4000=8000元。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收入状况按照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数额以及扣、减工资证明并提供事故发生前3~6个月的工资单计算),护理费=误工费;护理人员没有收人的,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x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x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无住院不计算护理费,住院一般计算至出院止;有医院证明出院后需要护理,按照医嘱意见认定,但最长不超20年。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20年:①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20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②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须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中如果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法院一般会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