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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享受近亲探亲假不得扣除工资

    发布日期:2020-09-30 16:38  浏览次数:

    申诉人:孙某
    被诉人:某建筑公司
    【案情】:1995年孙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建筑公司任技术员,1997年春节,某建筑公司成立了科技攻关小组,孙某某建筑公司职工是成员之一,因为攻关的任务重时间紧,公司未给其休探亲假。1998年春节前,科技攻关小组任务完成,孙某向公司提出回河南探望父母,公司给了其20日的假期。后孙某父亲生病,为了照顾父亲,孙某又向公司请求补休上一年的探亲假,春节后回公司时共用去45日,其中路途时间4日。某建筑公司对批准孙某探亲的20天假期按事假扣发了当月的工资,另外的25日作为超假按高于工资2倍的标准扣发工资,且不报销往返路费。孙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析】:国务院于1981年3月发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休息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休息待遇。”探亲假期的具体规定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该《规定》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据此,某建筑公司在孙某享受近亲假时扣发孙某工资及不报销往返路费的决定是错误的。
    【仲裁结果】:撤销某建筑公司扣发孙某工资的决定,补发孙某的工资,报销孙某探亲的往返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