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1年秋天,张大爷搬到大儿子处居住。不久,大儿子便将张大爷的储蓄存单以及身份证、户口薄、图章等骗走,并取出了26万元的存款及利息。张大爷多次找儿子索要存款,但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将其父亲的存款据为已有的,损害了其父亲的财产所有权。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其父26万元及利息逾期必须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由张某负担。2003年4月,这位老人终于拿回了被儿子擅自占有的26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张某在没有征得其父亲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擅自取走了其父的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其父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其父2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等。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