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物权纠纷 > 正文

    村民住房改猪圈 扰邻生活法不容

    发布日期:2019-11-28 17:17  浏览次数:

    【经典案倒】

    戴某是戴某某的亲叔叔,两家房屋坐北朝南,连屋搭山。2010年10月,戴某建了新房,便将原先居住的瓦房改建成猪圈,养了20多头猪,猪都堆在门前。如此一来,戴某某便遭了殃。猪整天哼哼叫,雨雪天污水横流,臭气熏天,一家人睡不安,吃不下,叔侄之间经常为此发生冲突。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终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果。无奈之下,戴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停止养猪。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不顾叔侄亲情,相互指责,把陈芝麻烂谷子的事都抖了出来。戴某某认为,戴某虽然是在自己家的地上养猪,但猪的叫声和猪舞的臭气让人无法休息,特别是阴雨天,粪水四溢,严重影响了邻里的正常生活。故要求其停止养猪,并将猪圈拆除。戴某认为,在自己的屋里养猪,猪粪也堆在自己家的地上,没有侵占戴某某家的地。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应影响邻里的生产生活。戴某虽然是在自己家的屋里养猪,但猪发出的叫声和堆积猪粪所产生的污染影响了邻里的正常生活,使戴某某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2011年5月,法院判决戴某不得再在该猪圈养猪及其他禽畜,不得再在该猪圈周围堆积粪便,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村民戴某住进了新房,为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将旧房改为猪圈养猪,应该说是好事,但是也不能影响邻居的生活.物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守法律。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限期清理的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条、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