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1年8月13日17时许,金某夫妇新装修入住的某高层小区11楼住房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1个多小时的扑救,火情才得以控制。此次事故最终造成金某夫妇屋内家具、电器等烧损,同时也造成其邻居家中不同程度受损。
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不排除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灾害成因为:火灾起始阶段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置;扑救时,楼层内消防栓水带接口脱落,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扑救时间。
金某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在起火初始阶段未进行处理,消防部门来扑救时楼层内和室外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导致损失扩大,故应就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置业公司在房屋建造设计时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存在过错,故对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充分履行物业合同所明确的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职責,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置业公司则辩称,所涉小区消防工程建设到位、设施配备齐全,经检测检验合格,相关产权已移交至业主委员会,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原告以被告置业公司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对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使用,从而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作为业主,未能消除室内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之火灾隐患,继而引发事故,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
经鉴定,金某夫妇房屋装修损失及室内物品损失49万余元。鉴于他们还有未能列入鉴定范围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外出租房费用支出等实际损失,法院酌情支持76400元。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疏于维护和管理,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13632元;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业主由于未能消除室内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的火灾隐患,固然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和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根据《消防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本案中物业公司由于未能认真履行其法定的职责,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酌情对本案被告物业公司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消防法》第1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