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倒】
周先生发现对门温女士在楼道里安装了一个红外线探头,视野辐射整个楼道。此后,周先生一家感觉出行受到了全天候监视,只要抬头看到这个闪着红光的“眼睛”,就感觉浑身不自在。周先生找温女士交涉无果,遂把温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探头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周温两家的房屋是一梯二户结构,共用楼道,温女士没有经过批准,也未征得周先生同意,擅自在大楼共用部位安装红外线监控探头。虽然在诉讼期间移动了探头位置,但是探头仍然处于共用位置上,仍对共用部位进行监控,这样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业主的相关权限,侵犯了相邻业主的隐私权,对周先生构成妨碍。2010年1月5日,法院判决,温女士立即拆除探头。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被告温女士未征得周先生同意,擅自在楼内共用部位安装红外线监控探头,其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业主的相关权限,侵犯了相邻业主的隐私权,对周先生构成了妨碍,故依法应予以拆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着干问题的解释》第条,《民法通则》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