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4年5月19日,某法院执行局依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某父母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时,刘某通过村里的广播烯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阻挠和围攻,打砸并试图掀翻车辆长达15个小时。同时,刘某伙同妻子宫某对执行法官辱骂殴打,致使一名执行法官受轻微伤,三辆警车受损。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和宫某夫妇因暴力妨碍法院执行人员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2005年4月,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刘某和宫某一年零六个月和两年的有期徒刑。
【法律解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刘某和宫某以暴力妨碍法院执行人员执法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刘某和宫某一年零六个月和两年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2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