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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谎称托人需花费 律师骗钱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29 15:24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被害人范某、曹某之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害人范某通过亲戚认识了自称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被告张某,并委托被告张某为其子范某某辩护。被告张某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17日编造到办案单位找关系、赔偿强奸案被害人以获得谅解减轻处罚等各种理由,多次通过银行汇款及收取現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198150元。被告张某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个人吃喝、赌博等,导致无法归还。

    2008年,宜春某房地产公司与新余市某电器公司产生经济纠纷。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宜春某房地产公司需支付新余市某电器公司近150万元,时任宜春某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的被告张某以与对方公司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骗取宜春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赵某等人的信任,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以支付对方单位欠款为由先后8次从宜春某房地产公司支取8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一直未偿还。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9.8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014年5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律解析】

    《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本案中的律师张某,不但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托关系找人需要花费及与当事单位执行和解付款为由,骗取被代理人和被代理单位近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链接】

    《律师法》第2条,《刑法》第2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