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5年2月13日10时许,周某、殷某和刘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村民李某家拽其索要欠款。李某当日在家正为其儿子办十周岁生日酒宴,让周某、殷某等人在家中等其办完酒宴收到礼钱后再谈还钱一事,李某随即离家并将手机关机。周某、殷某等人便让李某妻子曾某联系李某,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周某、殷某、刘某、张某分别手持木板凳、石头、棒球棍等物件,对李某停在门口的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多处受损。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合计价值12320元。
另查明:周某2008年11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殷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2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殷某所起的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之分,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周某、股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受害人李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案发后,周某、殷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2015年9月明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股某拘役四个月。
【法律解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
重的行为。本案中,在原告李某答应等儿子办好生目宴后还其债务的情况下
只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周某、股某及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便对原
告汽车进行打砸,且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
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上门讨债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讨债不理性,
要债不成毁人财物,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5条,《刑法》第275条,《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