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倒】
李某和方某是相处20多年的邻居,两家的宅院都是坐北朝南,方家在西边,李家在东边。2005年2月,为方便生活,方某在自家院子的东边、紧靠李某宅院的西墙根修建了一个厕所。厕所修好使用后,不料邻居李某竟找上门来,说方某家的厕所不仅散发难闻气味,而且厕所修在李某宅院西墙根滴水内影响了他家的水路畅通,要方某将厕所拆除。方某认为他的厕所建在自己院内,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李某此举纯粹是使坏,故拒绝拆除。经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修建的厕所虽在自己的宅院基地范围内,但影响相邻之间风道水路畅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现李某要求方某停止侵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06年2月24日,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纠纷案,判令方某拆除其建在自家院子东边的厕所,恢复原状。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相、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方某在自家建厕所是无可厚非的,但影响邻居李某的正常生活环境和水路畅通则是不应该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法院依法判决方某拆除厕所,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