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5年4月至2006年7月,被告杜某伙同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盗掘6个古墓葬,盗得古瓷碗、花瓶、灯盏、罐子等物品共计11个,销赃得款375万元。经淅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古墓葬分别为晉代、六朝和东汉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杜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2008年1月14日,法院以盗掘古基葬罪判处被告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解析】
盗掘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杜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基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5条第3项规定,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