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1年5月底,赵某得知张先生有一套二手房对外出售,经过协商,赵某与张先生口头约定,张先生的房屋以254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在对房子进行装修后便开始入住。2012年2月26日,双方补签了书面售房协议。赵某在协议签订前后共支付给张先生房款54万元。余下房款,经张先生多次催要,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张先生遂将房屋锁上,再将赵某告到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法官通过多次上门沟通协调,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最终和解。2012年10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调解,双方解除购房协议,张先生退还26万元购房款。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赵某无法支付购房款,双方解除购房协议。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赵某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