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物权纠纷 > 正文

    集体耕地被买卖 违反法律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9-11-28 14:1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为了建房,2008年3月,某市市民曾某与蔡某的定私下买卖蔡某的农村建设用地共504亩,转让价为408万元。协议达成后,曾某分三期支付定金6万元给蔡某,但是由于土地性质的限定,曾某无法办理报建批准手续,建房目的也因此不能实现,遂要求蔡某退回定金,但蔡某认为曾某交的是定金,无权要求退回,并认为应曾某要求,蔡某将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竹林砍掉造成蔡某经济损失9万元,因此要求曾某赔偿该损失,双方协商未果下遂闹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2011年3月,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买卖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蔡某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定涉案双方转让上述土地的行为无效,蔡某应当将收取曾某的6万元返还给曾某。对于造成协议无效,涉案双方都存在过错,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通过现场勘查确认,蔡某的损失为426025元,由曾某赔偿21301.25元。

    【法律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由此可见,公民个人对土地不得享有任何所有权,不得买卖。本案中,蔡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无权转让土地与他人从事非农业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买卖集体耕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均有过错,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