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胡某先后在广东省、新醯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利用手机向居住在重庆市潼南县、粱平县、垫江县等地的李某、周某等62户居民家中的座机打电话,分别冒充自己是对方的亲属,谎称自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拿钱才能释放。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胡某又假扮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分别向其提供自己非法获得的银行账户,欺骗对方汇款。胡某骗得李某、周某等62人共计783万元。公安机关在偵查中,追回赃款55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4年2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胡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律解析】
一些电信诈骗分子为了骗取钱财,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电信诈骗。本案中,被告胡某冒充自己是对方的亲属,谎称自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拿钱才能释放,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胡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