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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非法转让承包地 被判二年又罚款

    发布日期:2019-11-29 15:2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0年,来柳州务工的陈某、李某、陈某某、莫某等人给曾某的养鸡场打工,曾某将自己承包的一块地皮赠送给其建房。2011年,陈某等人的房于盖好后、曾某向四人每家收取了5000元土地补偿款,共计2万元。后来陈某由于与邻居不和,便提出要卖房子,因为建造房子时没有房产证,所以就让曾某以儿子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协议书,把土地使用权转到了购房人的名下。

    2011年,曾某把自家承包的土地进行了“规划”,由于该村部分土地是其他村民的,曾某又想到了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将外围的土地与毗邻的土地进行交换,然后将置换来的土地分成13块,以每平方米35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转包,并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私下签订合同,共计转包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获利50多万元。经国土资源局认定,这些被转包的土地中大多数为农保地,农保地是不允许进行非农建设行为的。而购买土地的人大多数为外地来柳务工人员,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子,这些房子均属于违建房。

    2013年6月4日,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以某村有涉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曾某抓获归案。2014年6月17日,检察院以曾某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曾某当庭表示认罪。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于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4年7月,法院以曾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非法所得50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律解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单利为日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被告曾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2条,《刑法》第2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