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黄某和陈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04年8月12日“云娜”台风期间,因陈某所有的502室房屋窗户、阳台水龙头未关及阳台地漏堵塞等原因,造成房屋出现大面积积水现象,并渗漏至楼下黄某的402室房屋内,造成黄某的房屋装潢、家具、衣服等进水,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家装潢部分受的损失为人民币1066290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因未关水龙头及阳台地漏堵塞、渗漏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6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陈某赔偿给原告黄某装潢损失人民币10629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被告陈某因未关水龙头及地漏堵塞,导致积水渗漏至楼下,给原告黄某造成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黄某损失费1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