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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抢占他人继承房 依法被判三年刑

    发布日期:2019-11-29 15:2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45岁的姜某与刘老太原是养母女关系。2002年,刘老太以姜某未尽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诉讼期间,姜某与丈夫离婚,称经济困难、无住房,强占了刘老太的住宅。

    2002年8月,法院判决解除刘老太与姜某的养母女关系后,刘老太多次要求姜某搬出,姜某一直拒绝。刘老太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腾房。2003年1月,法院判决姜某搬出,姜某不执行判决。无奈之下,刘老太中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姜某将房屋腾退。之后,刘老太和妹妹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2003年8月,刘老太立下遗嘱,将住房交由妹妹继承。2004年10月,刘老太去世。2005年10月,姜某在明知刘老太的妹妹是该房的合法继承人,且已将房屋买下的情况下,带人过来强行断拌水电,砸坏客厅玻璃,再次强行占用房屋,并拒不退出。刘老太的妹妹报警,警方于2006年8月将姜某控制。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是指两种情形:一是未经主人同意强行闯人,二是经主人同意进入住宅后又被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亦可以采取自诉的办法进行追诉。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三年。2007年10月,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终审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两年半。

    【法律解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姜某明知刘老太的妹妹是该房的合法继承人,却强占其房屋,并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姜某有期徒刑两年半。

    【法条链接】

    《刑法》第2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