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李某、余某曾任某村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但某曾任某村村会计、村支部书记,胡某曾任该村一组、八组组长。2005年至2011年,因修路、输气建水库等多项工程需要占用村土地,某村因此获得多项占地补偿款。李某、余某、但某三人便想出一个“发财之道”:据实给每户占用土地丈量,发放占地补偿款,剩余的占地补偿款用来私分。其间,李某私分补偿款8.2万余元,余某和但某各私分补偿款7.21万余元。
因工作及“捞取好处”多少不同,四人之间逐渐产生矛盾,余某、但某曾将李某侵占村集体补偿款的事情外露,胡某更是多次举报李某侵占村集体补偿金,李某便主动找到纪检部门交代自己侵占补偿款的事实。司法机关介入侦查该案后,李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单独侵占补偿款及与余某、但某三次合谋侵占集体补偿款的事实,并揭发胡某也侵占了集体补偿款。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余某、但某、胡某(另案处理)侵占村集体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定赃款,李某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2013年5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但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74条第3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三被告侵占、私分集体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4条,《刑法》第2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