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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他人耕地修坟 判限期恢复原状

    发布日期:2019-11-28 10:3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原告冯某于1994年外出务工,将其承包地委托其兄代管。2002年10月16日,王某等五被告按照“阴阳先生”的指点,认为冯某的耕地风水好,遂在未征得原告及其兄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在原告的承包地上挖掘墓穴,并与随后前来阻止的原告之兄发生抓扯行为。同月,五被告将其母的遗体葬入该墓穴。

    【法槌定音】

    2004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未征得原告及其承包地代管人的同意,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在他人承包地上建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禁止占用耕地实施土葬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令五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将其母之棺从原告的耕地迁出,并将所占之地恢复成耕地。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擅自在他人承包地上建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禁止性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限期内,将所占耕地恢复成原状。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