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1990年3月,颜某建造了4间房屋供家庭居住使用,与某单位相邻,居住了10余年相安无事。不料,2003年12月,门前南面却矗立起一幢该单位建设的七层办公楼,影响了颜某正常的生活。鉴于高楼影响采光权,颜某多次找到该单位的负责人,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颜某一纸诉状将该单位推上被告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高楼影响原告采光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5年1月31日,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采光纠纷案,居民颜某获得赔偿8000元。
【法律解析】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被告单位的七层办公楼建在属告颜某的房屋前,影响了颜某的采光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颜某8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9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