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尹忠良系四川省彭州市某中心小学三年级学生。2004年3月10日17时许,原告在被告王刚强家附近的河边玩耍时,逢一八哥鸟飞落原告肩上,并将原告右眼啄伤,后原告被送往当地的职工医院救治。当月19日,原告转入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遂住院医疗。当日下午,就预付医疗费问题,原告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原告父母及被告的参加下主持了调解。据三方签字的《村委会民事纠纷调解备案簿》记载2004年3月10日下午,尹忠良在王刚强家门口玩耍,王刚强的雀鸟将其眼睛啄伤,需预交住院治疗费用1600元。王刚强先负700元,其余由原告父母筹集,待治愈后再行调解。调解完毕被告即向原告支付了现金700元。2004年3月25日原告出院。
同年7月25日,原告又赴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该院再次诊断:原告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角膜白斑,右眼角膜破裂伤,缝合术后视物不见,遂又入院治疗14天。上述三次治疗产生医药费合计8962元92004年11月4日,彭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残等级鉴定书,结论:原告为九级伤残。就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0余元。被告王刚强则认为现无证据证实原告眼部之损伤,系被告喂养的鸟啄造成,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例源自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4年判例,内容有改动)
【关键证据】
证明原告被一只八哥鸟啄伤眼睛的证据、证明八哥鸟为被告所养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为动物致害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同伴的证言,证明原告被一八哥鸟啄伤眼睛;
2.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原告眼睛为飞禽啄伤;
3.同村人的证人证言,证明本村只有被告家养有一只八哥鸟,当地从未发现过野生的八哥鸟;
4.《村委会民事纠纷调解备案簿》,证明被告在村委会调解中曾承认原告在其家附近玩耍时被其八哥鸟啄伤;
5.三家医院的病历、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误工费证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以证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遭损害是否系被告所饲养的八哥鸟所致及原告是否有过错。《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若要免除自己责任,就要举证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若不能举出有效证据,就要承担败诉责任。在此种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仍需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即受害人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具体证明事实为:(1)受害人受到了动物的伤害;(2)造成伤害的动物由加害人饲养或管理;(3)受害人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原告列举了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及法医鉴定书,能够说明原告眼部受到了损伤,从受伤部位、形状及原告的陈述,可反映原告之损伤为飞禽类动物啄伤;原告又出具证人证言说明了事发当日,被告家饲养了一只八哥鸟,其在被告家附近玩耍时恰被一只八哥鸟啄伤。到此时,应视为原告举证责任完成,可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这并非强加给被告的责任,因为,动物致人损害具有隐蔽性、瞬间性和突然性,如果让受害人举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就是被告饲养的八哥鸟啄伤是非常困难的,这势必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在此情况下,只要受害人能举证说明有某种常理的联系即可。现有的证据表明原告系在被告家门附近游玩时被鸟啄伤,而被告家正饲养一只八哥鸟,当地又无野生八哥鸟,所以可以推定原告之伤系被告饲养的八哥鸟造成;原告又递交了诉前被告在有关组织调解过程中,就侵权事实认可的证据,所以更能印证前述推定的正确性。
在确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后,被告如主张免责,应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依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针对本案,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事发前原告存有挑逗、刺激、击打八哥的不当行为;事发时年幼的原告在安全地域游玩,其法定监护人根本无法预见原告有被鸟啄伤的可能,故监护人也不存在监护过错,因此判定原告无过错是适当的。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动物应为人工喂养和管束,为人们直接占有和控制的动物,产生的损害后果系出于动物本能造成的。受控制、约束的动物致人损害归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其立法目的在于考虑动物本身所具有的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而规定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有避免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之特定注意义务。此种侵权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就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认。也就是说,基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而由法律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应对动物的危险性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除有法定免责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