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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人被弃狗咬伤后向原主人索赔,如何准备证据

    发布日期:2019-11-27 17:28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被告李有才原养有一条狗,2005年5月狗突然染上一种奇怪的病身上皮毛逐渐脱落,模样十分可怕。李有才嫌弃此狗,一天晚上将狗牵至街上丢弃。第二天,狗在街上溜达时突然向过路人王立华奔去并将其咬伤,王立华立即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了疫苗,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共花费1200余元。事后,王立华从邻居处获知狗系李有才所养,便要求李赔偿。李有才称其已将狗抛弃,不再归其饲养,因此不必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王立华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本案例源自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05年判例,当事人为化名)

    【关键证据】

    路人被狗咬伤的事实证据、证明狗主人为谁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对该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责任形式和责任构成条件作出了规定。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被告以及第三人希望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都必须针对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和责任构成条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类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在此类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里的“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将法定的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看,原告仍然应当就其中的三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1)损害结果。所谓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自己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的损害和间接的损失,物质的损失和精神的损失。(2)侵权行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法律上就无法确定是什么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也就不能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就被告的举证责任而言,由于这类案件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存在。否则,即便被告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免责事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有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二是第三人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有过错。在本案中,根据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原告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方面包括:(1)受害人受到了动物的伤害;(2)造成伤害的动物由加害人饲养或管理;(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原告因受伤害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此,原告可准备以下证据:

    (1)证明自己被一只脱毛狗咬伤的证据。可提供目击者的证言、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其注射狂犬疫苗的病历记载。

    (2)证明脱毛狗曾为被告所养的证据。可提供邻居的证人证言,与被告协商时被告承认曾豢养这只脱毛狗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现场录音)。

    (3)证明自己损失的证据。可提供医疗费单据、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单据。

    被告李有才虽然将狗抛弃在街上,但因其抛弃行为将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身健康安全,所以其抛弃行为应认定无效。李有才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对狗致人损害的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