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王某与李某同为某厂职工,系师徒关系。2005年年初,厂里按照职工的龄等资历排队,为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王某因资历浅,遂与师傅李某商量,由李某出面替王某中请经济适用房,两人为此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李某将中请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王某,王某一次性补偿李某6000元,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归王某所有;李某无条件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转让等事宜。事后,李某通过厂里购得一套经济适用房,交给王某占有和使用。两年后,李某去世。2008年5月,李某的妻子陈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上逑房产。案件审理中,王某出示了上述协议,提出反诉,要求陈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未依法取得涉案房产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其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李某从事上述行为时也没有征得作为共有人的妻子陈某的同意,因此涉案房屋交易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法院不予支持。2008年8月,法院宣判这起房产权属纠纷案件,并最终以涉案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房产。
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私下买卖。
【法律解析】
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房产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